要求监督立案的申请
宁海县知恩中学知恩桃源书院2010年5月25日在今日宁海报上专版刊订了“无需参加高考直接出国留学”并声称在全县招收一个与美国国立大学联办的国际班,这个班级的学生无需参加高考,可直接进入美国国立大学新加坡亚洲分校读大学,(附报纸)我们相信他的虚假宣传,于2010年9月入读了知恩中学国际班,各自缴纳了学费14000元。
2011年9月知恩中学在会议室召开学生及家长会,校长孙培丰谎称去新加坡实地考察,并说入读新加坡AEC学院四年即可取得英国威尔士大学的本科文凭,并引来两位女士其所称是新加坡AEC学院上海办事处的经理,一个称苏经理,一个叫桑岚,(附宣传资料)当场缴纳了每个学生报名注册费3380元,并发汇款通知书要我们分两次向其指定的帐户各自汇款学费40790新元(折合人民币216688.72元)(汇费366.69元)第二次各自汇款学费22470新元,(折合人民币113300.48元(汇费263.22元),于2011年9月8日入读新加坡AEC学院后,学生发现其教学质量低下,并无校园,教室是租来的,(具体见照片),更不可思议的该校是新加坡一所私立学校由于教育质量及其它各方面原因被学生控告后,新加坡政府把此校摘牌,造成我们留学落空,
更不可思议的是 学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新加坡政府讨回公道,新加坡AEC学院特向政府及学生表示没有委托任何代理代表学院收取任何学费之事,并说明了代理不能够代表AEC学院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的书面证明(见附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知恩中学是专门的教育机构,在明知法律法规要求中外合作办学要有在事实的情况下并需要审批与许可,在未取得举办国际班的资质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公然虚假宣传,并招收国际班学生,构成非法办学,恶意欺诈,有预谋的勾结新加坡公民张文辉,上海非法黑中介苏海伦,桑岚,以非法牟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非法出入境机构从事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活动,伙同非法移民团伙相互勾结从事违法活动,收取高额费用却无法兑现承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 冒用他人名义,伪造假合同合伙诈骗十二名学生去新加坡留学学费400余万,并造成留学落空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6条,构成了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25条,构成了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二罪事实清楚
1.知恩中学校长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同上海两名假经理骗取我们的留学学费,是法律上完全不允许的非法占有公司及私人财产的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为诈骗。
2.犯罪嫌疑人并非是新加坡AEC学院的代理,正如AEC学院领导所说,我们确认没有委托任何代理收过学生的学费,如果有委托代理代理人不能够代表aec学院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现在学生所交的学费不在aec学院是事实,有证可查(附汇款单)
3.犯罪嫌疑人根本无招生资质,是冒用他人名义来骗人的,也并无实际完全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戓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根据合同诈骗犯罪构成事实刑文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完全构成假合同诈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以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款后,在规定范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款的经济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5,国务院(国发2000)25号文件明确规定,禁止境外机构,个人在我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教育部关于出国留学服务管理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任何境外机构.个人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服务活动,
6,身为中国公民的孙培丰,苏海伦,及桑岚为牟取个人利益参与非法组织在我国各地区行骗,他们的所作所为那一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请宁海县公安局向被害者说明事实和根据
宁海县公安局未查明以上的最终事实,一,学生学费现在还始终是被黑中介非法占有着,二,留学协议以及入学通知书都不是aec学院承认的,是黑中介伪造的,有aec的确认书面证明,并有aec的正式录取通知书和入学协议等证明,今凭空判令无犯罪事实,严重违背了国发2000(25)号文件之精神,是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宗旨。更是一种知法犯罪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公安应向控告人说明不予立案无犯罪事实的原因和事实根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 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等等法规之精神
并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
今特向上级部门提出要求监督立案。迅速查明事实,追回学费,申张正义,给予犯罪分子严厉的法律制裁
全体留学生家长代表,吴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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